im.B案主嫌通緝趴趴走 法務部:6月中起公佈通緝犯照片
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說明強化查緝通緝犯措施(陳志賢攝)
涉嫌吸金詐騙25億的im.B案主嫌曾國緯(本名曾耀鋒),因通緝期間仍能趴趴走行騙,外界批評檢警查緝通緝犯不力,對此,法務部31日表示,法務部日前邀集檢警調開會研商,達成4項共識,包括自今年6月中旬起,逾有期徒刑6月執行通緝犯一律公佈照片,執行案件確保執行,偵查案件加強防逃,要求檢察機關必要時儘量執行拘提,且有遷移戶籍逃避執行者,得不囑託執行。
法務部表示,法務部爲確保偵審、執行及提升查緝通緝犯之效能,先於今年2月15日邀集調查局、臺灣高檢署、警政署先行整合「通緝犯資料查詢平臺」,優化平臺頁面。
法務部再於發生im.B案後,於5月18日、30日邀集臺高檢署、地檢署、警政署、內政部戶政司共同研商,針對執行面向達成4項共識。
一、即時更新通緝資料方便民衆查詢: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臺」整合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刑事警察局「重要緊急查緝專案」、臺高檢署「通緝要犯資料查詢系統」、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相關查詢平臺頁面明確註明查詢條件與公佈照片範圍,便於民衆查詢使用。
二、逾有期徒刑6月執行通緝犯一律公佈照片:
法務部已就臺高檢署「通緝要犯資訊查詢系統」關於執行中通緝案件可能須入監服刑者(即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6月確定、定應執行刑或併案通緝刑期逾有期徒刑6月者),應於發佈通緝時一併公佈照片,預計今年6月中旬可完成測試全面上線,3個月內可完成清理舊案上傳照片,以便於民衆查詢及有利於查緝。
三、通緝中之人犯依法不得更改姓名:依姓名條例規定,經通緝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法務部刑案資料系統已提供戶政機關查詢,戶政機關受理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時,應查詢刑案資料,申請人如經通緝,則不得更名,並即時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查捕。
四、執行案件確保執行,偵查案件加強防逃:
符合法務部訂頒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規定案件者,檢察機關得啓動防逃機制,以確保執行。
爲避免裁判確定案件之被告藉由辦理遷徙登記延遲或規避執行,檢察官得運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視具體個案情形逕行拘提,另研議修正「刑罰執行手冊」規定,受刑人住址遷移他縣市者,如有延遲或規避執行之虞,得不囑託執行。
法務部強調,目前偵查中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爲有逃亡之虞者,均已加強運用拘提、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對於脫逃案件、重大刑案之通緝犯等,現行偵查實務多有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偵辦查緝,以期加強防逃、強化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