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前一半利潤被分掉!速邁醫學“清倉式”分紅?
經濟導報記者 石憲亮
3月18日,深交所網站發佈了蘇州速邁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速邁醫學”)關於第二輪問詢函的回覆意見。
速邁醫學IPO申報被受理日期爲2023年6月30日,公司擬在創業板上市,保薦機構爲海通證券,預計募資5.08億元。公司的核心產品爲牙科手術顯微鏡。
過半淨利潤用於現金分紅
近期,證監會嚴密關注擬上市企業是否存在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等情形,嚴防嚴查,並實行負面清單式管理。
速邁醫學申報材料顯示,報告期內,公司累計現金分紅金額爲7048.14萬元,本次募集資金擬補充流動資金1億元。
對於深交所二輪問詢中的“上市前大額現金分紅合理性”等問題,速邁醫學表示,公司報告期內分紅有助於公司未來長遠發展,維護相關股東的利益,具有必要性。股東收到的分紅現金,主要用於支付員工持股平臺的出資款、受讓上海松佰牙科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權、投資理財等。不存在體外資金循環形成銷售回款、承擔成本費用的情形。
公司財報顯示,2020年至2022年,速邁醫學的賬面歸母淨利潤分別爲3812.57萬元、4304.87萬元、6029.81萬元,三年總利潤爲1.41億元。這三年,公司的現金分紅分別爲4050萬元、1500萬元、1498.14萬元,分紅總額爲7048.14萬元。三年內,公司現金分紅約佔歸母淨利潤的50%。
在回覆中,速邁醫學一方面強調大額現金分紅合理合規,另一方面又表示公司未來存在較大的流動資金缺口。
公司表示,根據測算,預計至2027年,公司新增流動資金缺口爲1.69億元。公司本次IPO計劃以募集資金1億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系根據未來五年新增流動資金需要量進行確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被問詢是否違反《廣告法》
深交所在第二輪問詢中問道,公司在官方網站宣傳多款產品採用“德國進口玻璃”,但通過南京儀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供應商採購的德國產光學元器件金額均較小,公司宣傳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是否違反《廣告法》等相關規定?
速邁醫學在回覆中表示,公司官方網站宣傳的“德國進口玻璃”,系德國肖特玻璃科技公司(Schott)生產的應用於公司手術顯微鏡光學系統中的元件。公司並不向德國肖特玻璃科技公司直接採購玻璃原材料,而系根據主機設計所需,向光學元件供應商採購以肖特玻璃製成的光學元件,即公司的光學元件供應商按照公司的設計要求,直接向國內經銷商採購肖特玻璃,他們製成相關透鏡、棱鏡等光學元件後再出售給公司。
公司表示,報告期內(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公司採購以肖特玻璃製成的目鏡膠合片金額分別爲70.72萬元、96.20萬元、100.11萬元和66.24萬元。
速邁醫學認爲,公司在官方網站宣傳多款產品均採用“德國進口玻璃”符合實際情況,不存在違反《廣告法》第三條關於“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和第四條關於“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的情形。
未詳細解釋“性能優、售價低”問題
速邁醫學IPO申報材料顯示,公司產品在主要性能參數方面已達到或優於競爭對手產品,而終端銷售均價遠低於蔡司、徠卡等競爭對手。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其產品相較於主要競爭對手的技術先進性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因技術水平、產品質量或安全性原因獲取訂單失敗的情形。
速邁醫學對此表示,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出具的《牙科手術顯微鏡行業深度研究與市場前瞻報告》,國內市場方面,公司自主品牌“ZUMAX”與德國蔡司(Zeiss)、德國徠卡(Leica)等國際一流品牌競爭並佔據優勢。國際市場方面,發行人緊隨德國蔡司、德國徠卡身後,與CJ-optik、Global Surgical、LABOMED等企業屬於第二梯隊。
速邁醫學在回覆中稱,公司產品在光學系統參數及主要性能指標上,已達到或優於競爭對手產品的披露真實、客觀、準確。
但值得關注的是,對於公司終端銷售均價遠低於蔡司、徠卡等競爭對手,速邁醫學及其保薦機構並沒有明確解釋。
境內外專利佈局策略不具備聯動關係
申報材料顯示,速邁醫學與登特菲就9項專利發生糾紛,其中8項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公司擁有境內發明專利20項及境外發明專利9項。
深交所在二輪問詢中要求公司說明認定上述涉及糾紛的專利不屬於核心專利的依據是否充分?公司現有知識產權是否存在侵權情形、糾紛或潛在糾紛?公司境內外發明專利是否內容相同?
速邁醫學在回覆中表示,涉訴專利均爲一般專利,認定涉及糾紛的9項專利不屬於核心專利的依據充分、合理。即使法院最終判決維持該等專利無效審查決定,該等專利被宣告無效,公司後續仍可繼續合法、無償使用涉訴專利所對應的技術及技術方案。截至本回復出具日,除已披露的情況外,公司現有知識產權不存在侵權情形、糾紛或潛在糾紛。
速邁醫學表示,公司根據國際市場銷售份額變動、主要競爭對手發展態勢及行業技術方案創造性強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佈局境外專利及專利佈局的具體方案,相關技術是否已申請對應的境內發明專利並非公司的主要考慮因素,因此公司境內外的專利佈局策略不具備聯動關係。經覈查,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已授權的20項境內發明專利與9項境外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內容不完全相同,不具有一一對應的映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