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景觀自治條例修法 中央提意見將刪加重罰鍰
「基隆市國門廣場周邊地區城市景觀自治條例」將在2月25日到期,市府提出修正草案獲議會通過,但中央對條例規定得對政府機關加重罰鍰等有意見,至今尚未公告,市府將修正再送議會審查。
此條例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公告實施,條例明訂施行期間爲3年,實施範圍爲沿中山二路、中山一路、孝四路、忠一路、中正路的國門廣場周邊區域,市府或申請人得擬訂城市景觀計劃,市府得補助申請人。
由於此條例將在2月25日到期,且市府擬擴大實施範圍,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將條例名稱改爲「基隆市城市美化自治條例」,並刪除落日條款等,去年經市議會審查後通過。
然而,市府報請中央審覈時,相關單位提出修正意見,例如,議會通過的條例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違反規定,得加重2倍內罰鍰,內政部認爲公私機關應一體適用,另有其他主管機關針對文字提出應局部修改。
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長謝孝昆今天表示,經與中央單位2次開會討論後已達成共識,市府將配合修正,例如刪除2倍內罰鍰等,修正後將再度送交市議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中央審覈,以利推動相關計劃。
不過,由於原條例將在2月25日到期,市議會3月才召開臨時會,都發處爲縮短空窗期,目前包括基隆港西岸緊鄰碼頭的關務大樓等共6案,下週會提交委員會審議。都發處表示,若獲通過仍可接續執行,市府也會優先協助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