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釋憲 今開庭辯論

祭祀公業派下員釋憲案,18日將開庭辯論。圖爲桃園新屋知名的葉春日公派下家族於2016年清明節時,約8000人齊聚祭祖,場面壯觀。(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陳姓女子的媽媽是獨生女,出嫁後因《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不能被列名參加家族祭祀與財產分配,陳女聲請提釋憲,質疑爲何男性結婚後可列名、女性不能。內政部主張沒違憲,憲法法庭18日將開庭辯論,3名學者已提意見書都主張違憲。

內政部主管的祭祀公業是兼具歷史傳統及民間習俗的組織,是某家族的人共同捐不動產,然後世代傳承,以不動產每年取得的利潤作爲祭祀活動開銷,後代子孫可被列名的人稱爲「派下員」,可共同參與祭祀及財產繼承。

本案是因高雄的祭祀公業「李祿」之設立人的次男,所生獨女是繼承人,她雖擔負祭祀李氏祖先責任,卻被認定無派下員資格,她的子女陳女等人提起訴訟,但法院引用祭祀公業規定,判決敗訴確定,陳女等人提釋憲。

陳女等人認爲,規定男子生下來就可繼承成爲「派下員」,女子則須歷經困難重重條件才能成爲派下員,且「女子未出嫁者得爲派下員」的規定,也與《民法》沒有分嫁、娶,子女及妻子冠姓可夫妻自由約定的規定不符,違反男女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則。

他們主張,祭祀公業是宗親的結社行爲,但爲什麼女性成爲派下員要設有先決條件,男性卻無條件?現行規定侵害結社權,且祭祀公業是設立人捐助的財產,排除或限制女性爲派下員也侵害財產權,請求判決違憲。

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現行規定沒有因性別有差異,若憲法法庭認定違憲而溯及變更派下員認定,將影響祭祀公業現有運作,破壞安定性,造成行政及司法資源大幅增加,更與多數人祭祖的感情不符,絕非明智之舉。

但受諮詢的教授王泰生認爲,派下資格及派下權繼承只限男系子孫,不符現今性別平等理念已違憲;教授鄧學仁也主張,此規定形成性別上的差別待遇屬違憲,副教授官曉薇更批評,該條例以立法規定是直接以國家行爲進行性別歧視、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