乩童伸狼爪 嘉義百年名寺無責
嘉義地方法院判江男強制猥褻罪賠償受害女子40萬元,寺方無須連帶賠償。(本報資料照)
嘉義縣某號稱300年曆史名寺前江姓常務委員兼乩童,7年來對5名女信徒伸狼爪,藉機強吻、觸摸私密處,二審判他應執行2年4月徒刑。其中1名受害女子向廟方及江男提訴民事求償,嘉義地院判江男需賠償40萬元,但廟方與江男無僱傭關係,沒有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
江男自2017年起假藉「神明旨意」對5名女信徒伸狼爪,強吻、觸摸私密處,一審認爲江男犯強制猥褻罪共6罪,分別論罪判刑,檢方及江男都上訴。臺南高分院認定江男長期以鬼神之說矇騙信徒,改判2年4月。
受害女子指控,江男擔任該廟的常務委員,打電話聯繫她到寺裡修行,她2023年3月間3次到寺裡拜拜,前2次江男認爲她心中有雜念要幫她加持、畫符,藉機觸碰她的腰部、胃部。
第3次她胃不舒服遲到,江男帶她到志工休息室,江男佯裝爲她加持,拉開她的衣服,將手放在她的胃部,再將手撫摸她的下腹部觸及陰毛,她驚嚇說「你摸的太下面,我不舒服」,但江男未將手拿開,將手改放在肚子,佯稱「是神明要我幫忙我才幫的,不然我纔不屑」。
受害女子主張,她滿懷虔誠之心去參拜,竟遭受江男猥褻,造成她身心極大痛苦,而廟方讓江男假借名寺名義對信徒犯行,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該寺辯稱,江男雖然曾擔任常務委員,卻是無給職,雙方並非僱傭關係。江男的個人行爲與該寺無關,且原告受有高等教育,竟疏忽未自我警惕,致江男有機可乘,難謂無過失。
法官認爲,江男強制猥褻犯行確定,但江男在案發後請辭常委職務,且江男與該寺無僱傭關係,無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