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亞董座「非常規交易案」偵結 檢察官還張世忠等5人清白
基亞涉非常規交易、特殊背信罪,董座張世忠等5人不起訴。(記者翻攝)
士林地檢署偵辦上櫃公司基亞公司(3176)董事長張世忠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常常規交易、特殊背信罪,上月底偵結,檢察官依會計師出具的合理意見書「允當合理」,認爲基亞與澳洲公司1比1換股後,出售新藥PG545、藥品工廠2項資產,交易條件合理,張世忠等5人並無隱匿消息不告訴會計師,處分不起訴。另張世忠等人內線交易案仍在偵辦中。
全案被告包括基亞公司董事長張世忠、張的胞妹張姿玲、張世忠的妹婿同時也是基亞董事黃子亮、財務長歐朝銓、總經理鄭毓仁,2014年間因肝癌新藥PI-88臨牀實驗失敗,在臺籌措資金不易,因而以子公司TBG與澳洲Progen公司進行股權交換,藉以在海外募資,2015年10月基亞董事會同意以1比1換股,隔年1月澳洲Progen公司成爲基亞公司子公司,卻被發現基亞的藥品工廠、新藥等2項主要資產,仍繼續爲Progen公司擁有,張等5人隱匿2項資產遭出售,導致基亞全體股東損失9988萬餘元。
調查局移送認爲,處分藥品工廠、新藥2項資產,賣給公司高層的價格太過於優惠,其中藥品工廠2016年出售時,簽約僅收取20萬澳幣、新藥出售簽約僅收取1000元澳幣,等於賤賣資產,且收款期限竟長達3年以上,導致基亞公司蒙受9799萬餘元,張等人2項決策,違反非常規交易、特殊背信罪。
但檢察官根據會計師作證,若澳洲Progen公司投資人知道,換股以後基亞子公司將處分2項資產,股價可能會下跌,另外還要看這2項資產,若只是一直增加公司成本,卻未帶來營收,即時出售也未嘗不是好事,出售也可避免募得資金燒光,對市場投資人而言,未必是壞事。
檢察官認爲,基亞公司與Progen公司簽訂換股協議,雙方已有共識,將募得的資金用在分子檢測,生產試劑上,對於雙方換股時的條件,屬於利空消息,抑或是利多消息,屬於見仁見智,張等人是否故意隱匿將處分2項資產,不告知會計師,實非無疑,因而對張等5人處分不起訴,另外,Progen公司在澳洲已經下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