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霧傻傻小心被騙 掌握2大原則纔不吃虧

▲超時加班已是臺灣上班族常態事情忙到好像沒有盡頭,長期下來身體也開始亮紅燈。(圖/CFP,非本文當事人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臺灣加班文化盛行,事情忙到好像沒有盡頭,讓許多人苦不堪言,但不少企業會以「補休取代加班費」,而上班族爲了想擁有更多的休息時間,選擇配合積假,不過忽略這2大細節小心老闆A錢又A假。

勞動基準法》在2017年修法時,將加班換補休入法,勞工在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僱主應按照規定給付加班費,若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僱主同意後,可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時數,同時也要求補休應有期限,如果在期限內休不完,僱主仍依補發加班費,避免過去勞工沒時間補休,造成補休、加班費兩頭空窘境

首先,僱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換句話說,勞工可以選擇補休或是領加班費,因此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補休日由勞工提出後,徵得僱主同意排定,並非由僱主來安排哪天補休,若雙方協商不成立,則必須按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工資,不會有被僱主拿去抵充無薪假的情形

▲僱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不給付加班費,若違反相關規定,依法開罰2萬元至100萬元。(圖/ET示意圖

再者是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資雙方約定,爲避免補休期限無上限,因此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最終補休期限爲勞僱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的最後一天(歷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作爲最終補休期限。

舉例來說,如果勞僱雙方特別休假年度採「週年制」,加班補休採「歷年制」,如勞工到職日爲9月5日的話,勞工在6月18日加班,原約定期限爲12月31日,但依規定,應以9月4日屆至(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爲該加班補休的最終期限,9月4日屆至如有未補休的時數,僱主應發給工資。如果勞工在10月5日加班,仍應於12月31日前休完,屆期未補休的時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此外,勞工在補休期限到的時候,若有休不完的假,可以換取加班費,僱主必須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同時必須在當月工資給付日或30天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