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人權保障 築牢公平正義
本報記者 魏哲哲
今年是我國國家賠償法頒佈30週年。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隨着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推進,依法治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相繼入憲,2010年、2012年,國家賠償法先後兩次修正,賠償程序更趨順暢、賠償範圍更爲廣泛、費用支付更有保障,權利救濟的法律基礎更加堅實。
“國家賠償法的頒佈實施,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加強產權平等保護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持續推進國家賠償制度的健全完善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國家賠償法屬於直接保障憲法實施的憲法相關法。“國家賠償法集中體現了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尊重法治的憲法精神。”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說,國家賠償法的頒佈實施,是憲法莊嚴承諾的兌現,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國家賠償法頒佈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先後進行了兩次修正,各級立法、司法、行政機關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制度規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或聯合制定刑事賠償、行政賠償等司法解釋、批覆數十部,對具體案件適用法律作出個案答覆百餘件,公安部、司法部相繼制定出臺了國家賠償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及具體辦法,加強程序規範工作。
例如,最高法與最高檢聯合出臺刑事賠償解釋,堅持將“疑罪從掛”案件納入國家賠償審查的範圍,明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特定情形下沒有依法作出結論案件的當事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做實人權司法保障;最高法與司法部聯合出臺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指導意見,便利困難羣衆求償等。
“制定之初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司法賠償的範圍、標準、程序以及賠償金支付等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改時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促使當事人人身及財產權益的法律保護提升到一個新高度。”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表示,此後,隨着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司法賠償請求時效等相關司法解釋的先後出臺,國家賠償法律規範體系不斷完善,國家賠償權利救濟功能的發揮有了更爲強大的生命力和執行力。
隨着全面依法治國持續深入推進,人民羣衆對權利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期待更加強烈。據瞭解,目前進一步修改國家賠償法,已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法律修改後,權利救濟更爲有力,國家賠償制度的健全完善將迎來新的歷史機遇。
充分發揮國家賠償制度權利救濟作用
“作爲一種恢復性的救濟機制,國家賠償制度具有重要的權利保障功能,極大強化了社會權利意識,爲社會提供了獨特的人權價值導向。”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薛剛凌說。
最高法數據顯示,國家賠償法頒佈30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理國家賠償案件31.8萬件。其中,司法賠償案件9.9萬件,決定賠償金額75.35億元。
“人民法院堅持依法賠償、當賠則賠,充分救濟賠償請求人遭受侵害的人身權、財產權。”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依法辦理佘祥林、趙作海、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聶樹斌、張玉環等一批社會關注的刑事賠償案件,以法治平冤理直,以正義撫慰人心;妥善審理瀋陽北鵬公司等一批涉財產申請賠償案,加強產權平等保護,促推優化營商環境。
“各級司法機關堅決維護司法權威,克服重重困難,有效處理了一大批國家賠償糾紛。”馬懷德說,大量權益受損羣衆獲得國家賠償救濟以及精神撫慰,更多的羣衆面對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問題,能夠認識到通過國家賠償法來維護自身權益,形成了以法律明文規定爲基礎,以國家賠償審判爲依託的依法維權與救濟意識,爲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起到了積極作用,也爲社會法治化治理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礎。
據介紹,2013年以來,各級政法機關共處理司法賠償案件10.04萬件。與1995年相比,2023年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數量增長了17.55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標準從17.76元增長爲436.89元,國家賠償制度權利救濟作用更加充分發揮。
推動執法規範與監督效能不斷提升
國家賠償法在充分保障公衆合法權益的同時,另一主要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通過明確侵權範圍和責任範圍,規定追償追責制度,形成規範和監督行政權、司法權的有效機制。
“從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到吳春紅案、瀘州科技公司案,國家賠償範圍覆蓋公民生命權、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的保障。而這些案件更如警鐘,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秉持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依法審慎行使職權,避免悲劇重演。”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飛說。
國家賠償法頒佈實施以來,各級司法機關在堅持依法辦案的同時,通過反向審視公權力運行的不足,發佈行政審判白皮書、國家賠償白皮書和司法建議書等方式,對執法司法中的違法行使職權情形予以跟進監督。國家機關及時啓動責任倒查、追償追責措施,在救濟權利的同時,通過懲戒制裁方式,有效糾正和處理了一批損害羣衆利益的違法行爲及責任人員。
馬懷德認爲,通過國家賠償的外部監督,增強了國家機關自我監督、自我糾錯和自我約束意識,促使合法行爲得到維持保障,違法行爲得到及時糾正懲處。國家賠償工作成爲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的重要動力,爲實現公正廉潔高效執法司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作出了積極貢獻。
國家賠償案件政治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訴訟鏈條長,在堅持“當賠則賠”原則的同時,更要狠抓賠源治理。各政法機關通過能動履職、多措並舉,從源頭消減賠償案件發生。據統計,黨的十八大之前,全國法院平均每收案1.5萬件有1件因前端違法或者錯誤而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黨的十八大後下降到每收案3.4萬件出現1件由國家賠償的案件。
據瞭解,在最高法倡議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聯合成立國家賠償聯席會議機制,後又邀請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通過各成員單位的溝通交流,保證法律統一實施。各級政法機關與財政部門建立良性溝通機制,及時發放賠償金,讓公平正義到達“最後一公里”。爲幫助冤錯案件受害人順利迴歸社會,國家機關能動履職,幫助解決具體困難、提供長效保障,打開當事人心結,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 人民日報 》( 2024年05月15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