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涉持斧頭砍傷父 地院認「無致人於死故意」判1年2月

嘉義縣劉姓男子去年中秋節涉嫌持斧頭砍傷父親,嘉檢偵查後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認爲劉男無致人於死故意,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處1年2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劉男因曾對劉父施以家暴,經地院核發保護令,裁定不得對劉父劉實施家庭暴力。去年9 月17日凌晨0 時許,劉男涉嫌手持家中鐵斧1 支(全長約60公分、重約1.535 公斤),開門進入關燈就寢之劉父臥室內,受驚劉父昏暗中察覺劉男手握長條形物品,2 人發生爭搶,由房內拉扯到外面客廳,劉父因此受有身上多處撕裂、挫傷和骨折等傷害。

劉男辯稱,案發前在家附近,與幾個陌生人發生口角,擔心來尋仇,先把鐵斧從倉庫拿到自己房間。當天晚上聽到異聲以爲是那些人,所以才把鐵斧拿手上巡視家中,到父親房門外,直接推開門,父親躺在門邊地板上準備睡覺邊滑手機,可能手機畫面亮光讓父親看到,而發生搶鐵斧。從房間搶到客廳,後來他放手從客廳跑到廚房後門,出去找鄰居報警。他身高180 公分,父親身高165 公分,如果一開始持鐵斧站着揮砍,父親不可能閃得掉。沒有故意殺害或傷害父親的意思,只是過失誤傷而已。

地院表示,公訴檢察官認爲劉男涉犯殺人未遂罪嫌,但劉父證稱搶奪鐵斧拉扯過程中,僅數秒後,劉父即放手逃出,劉男並未繼續追上。劉男正值壯年,2人身高差異懸殊,劉男若確有致人於死故意,劉父應會受到更嚴重傷害。劉父奪門逃出時,劉男並沒有進一步動作,因此,認爲僅成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法官審酌,劉男早期有造成劉父成傷案件,已獲得原諒,本應更孝敬尊重父親,卻又發生這起爭搶鐵斧致劉父受傷,並違反通常保護令禁止內容,可見劉男守法觀念不佳;斟酌劉男坦承大部分客觀事實,對父親表達悔意,兼顧日後雙方互動相處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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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劉姓男子涉嫌斧頭砍傷父親,被警方帶回偵辦。記者李宗祐/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