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將廢止停復保」6大QA一次看! 長住國外要繳才能用

▲衛福部健保署資料照。(圖/記者呂佳賢攝)

文/中央社

衛福部今天預告健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12月23日起廢止健保停復保。停復保制度爲何、以後旅外國人健保資格怎麼算、在海外能否用健保,中央社帶您一次看。

Q:現行健保停復保規定爲何?A:根據現行規定,健保保險對象若失蹤未滿6個月;或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可以辦理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停保期間其眷屬應該改以其他身分投保。不過曾辦理出國停保者,應於返國復保後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Q:爲什麼會要修施行細則?A:在臺灣有戶籍的李女自民國91年間即長期居留國外,每年農曆春節才返國,陪伴父親過節後即出境,健保署通知李女依規定辦理復保,李女未處理後,健保署於民國104年覈定李女復保、停保日期,並要求李女繳交復保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

李女不服,經審議、訴願、行政訴訟駁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2年12月23日判決,健保停復保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憲,若仍認有維持此制度必要性,應該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訂定,並給予相關機關檢討期,否則應於2年後失效。

Q:施行細則修訂後規定?A:衛生福利部今天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預計自12月23日起廢止停復保制度,預告期2周。社會保險司長劉玉娟接受媒體電訪說明,屆時擁有中華民國戶籍者,即使出國超過6個月,仍與其他人一樣要繳納保費。

草案中並訂定過渡條款,在今年12月22日前已辦理停保者,維持停保,但應於返國當日復保,且復保後不再可停保。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配偶、子女,亦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

劉玉娟表示,細則修正後,將回歸健保法原本規定,全體國民權利義務一致,也較符合健保法「強制性社會保險」精神,希望大家都在公平的風險分擔下,一起繳納保費、盡義務。

Q:這次修法影響多少人?A:全民健康保險署長石崇良今天對媒體表示,目前停保有效者共約有21萬人,多數是海外僑胞、另有一部分是出國唸書的民衆;換算下來,若這些人沒有停保,健保保費每年收入約新臺幣23億元。

Q:如果長年旅居國外,會無限期持續繳健保費嗎?A: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爲遷出登記。出境逾2年戶籍被遷出國外者,若欲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並備齊國民身分證、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前開護照等資料,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他人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當日即可完成登記。

石崇良說明,未來旅外者健保資格就會隨戶籍遷入遷出調整,自戶籍遷出國外、在臺灣沒有戶籍當天開始,自健保「退保」。

至於恢復健保身分時間,則因返國時間有不同。石崇良說,若國人在退保當天起算2年內恢復戶籍,登記戶籍當天開始,即爲健保強制保險對象;但若從遷出退保當天起算超過2年(即出國超過4年),纔回來設戶籍,就要從登記戶籍開始起算6個月,才能再投保。

Q:人在國外就完全用不到健保嗎?A:根據健保規定,保險對象如到國外、中國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可在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日起算6個月內,檢具書據,向健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