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認定鄭文燦收受賄賂 若被定罪至少判刑7年

記者劉人豪/桃園報導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昨(5)日突然遭桃園地檢署帶走,檢方偵訊後,認爲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爲受賄等罪嫌,並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根據貪污治罪條例,如果定罪,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爲受賄等罪嫌。(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桃園地檢署指出,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昨日傳喚鄭文燦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爲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爲,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