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李建偉、李黎明、劉英傑決定逮捕
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建偉決定逮捕
呼和浩特海關原黨組書記、關長李建偉(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建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黎明決定逮捕
湖南省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黎明(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黎明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甘肅檢察機關依法對劉英傑決定逮捕
中國移動新疆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副總經理劉英傑(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甘肅省嘉峪關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甘肅省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英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