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非必要出國而確診新冠肺炎 法律允許公佈姓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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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16)天陳時中部長表示:「執意赴第三級地區旅遊者,不可領居家檢疫補償,加徵必要費用,倘若確診,公佈姓名。」

​​關於陳部長提到的公佈姓名這件事情,有法源依據嗎?

公佈姓名作爲​​行政

《​​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了4類「其他種類行政罰」,其中第3款是「影響名譽處分」,包括「公佈姓名或名稱、公佈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所以,公佈姓名可以作爲一種行政罰,但依照《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處罰,以行爲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爲限。」把公佈姓名作爲處罰的前提,在於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

▲《​​紓困條例》規定,政府公佈確診患者姓名,目的必須是「爲了避免疫情擴散」。(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公佈確診病患姓名 《​​紓困條例》有設限制

​​那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規定的確診公佈姓名,能不能作爲處罰依據?​​可能是不行的。

​​該條第1項規定:「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佈其個人資料或爲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第2項則規定:「爲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受隔離或檢疫者,必須要是「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而對確診病患,則是要「爲了避免疫情擴散」。

​​換言之,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公佈其個人資料,必須是爲了避免疫情擴散,並不是用來處罰確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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