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藥頭9罪 藥腳翻供僅認定1次有罪

臺中高分院認爲,僅證明王男有持有、施用安非他命,無法證實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僅認定1次轉讓判6月徒刑,其餘8次犯行無罪,駁回檢方上訴,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王姓男子2021年間遭警查獲毒品,檢警調查,4名藥腳,藥腳坦承,王將毒品以販售或無償轉讓給予,並以現金交易,檢方共起訴9罪,法院審理期間有藥腳翻供,最後讓一、二審法官認定,檢警蒐證影像,僅證明藥腳有到王家,無法證明買毒,僅認定1次轉讓判6月徒刑,其餘8次犯行無罪。

警方調查,王姓男子涉嫌販售、轉讓毒品安非他命,於2021年5月、7月間到其住處搜索,查扣1批安非他命,數量逾80公克,溯源追查,王曾在去年2月至7月間,以每包毒品1000元至2000元的價格販售給藥腳或無償轉讓。

檢警拘提及傳喚蕭姓、林姓、莊姓、王姓藥腳到案偵訊,檢方認定王男有7次販毒、2次轉讓毒品犯行,依毒品罪起訴。一審審理期間,原指控王販毒的藥腳卻翻供,辯稱是跟王男有債務關係,王不斷催他還錢,才陷害王販毒給他,所以纔跟檢警「亂講」。

一審法官認爲,檢警有拍攝到藥腳前往王男家的畫面,但沒有入內拍攝毒品交易情形,警方在4、5個月後才偵訊涉案藥腳,而且後來拍攝到的畫面幾乎都差異不大,藥腳也記不清楚是否有交易狀況,認爲藥腳證詞可信度不高,而且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佐證。

一審法官認定,除了王男於2021年5月間 有轉讓毒品給王姓藥腳的證據,依轉讓禁藥罪,判刑6月,其餘王男被控販毒、轉讓毒品的8罪,皆判無罪。

檢察官今年上訴臺中高分院指出,此案在2021年5月間訊問後,即命王男限制住居,但是調查後續的偵查與審理期間,王男與其他涉案藥腳溝通仍然順暢,研判王男與其他藥腳有串證可能性,才導致藥腳在審理時翻供。

一審審理時王男是從口袋拿出毒品,與蒐證拍攝到的畫面不符,因而認定證詞可信度不高,但檢方認爲,藥腳接受檢警偵詢時,已距離案發有2個月,對於王男是否從口袋拿出毒品,無法要求藥腳在審理時的記憶力,能像攝影機拍下那麼精準。

臺中高分院審理後,檢方僅提出王男的對話紀錄截圖、車行紀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匯款單據照片、交易明細表等,或僅證明見面或匯款之事實,均無法證實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僅證明王男有持有、施用安非他命,駁回檢方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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