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專法修正通過 建教生參與職訓收入免納所得稅
教育部表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修正案通過後,建教生權益更有保障。(林志成攝)
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明定建教生的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這次《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修正案,總計修正13項條文,其通過條文,除行政院版本外,尚包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等立法委員及黨團提出17案的個別提案。
教育部表示,建教專法主要系規範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的權利義務,本次三讀通過版本並強化相關主管機關角色。
在建教生部分,他們參與職業訓練的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此外,擴大保證金支付範圍,除現行規定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未獲給付外,增訂建教合作機構如違法安排建教生超時訓練未給付賠償金時,也得由保證金支付。
學校部分,明定學校所指派訪視建教合作機構教師,應定期接受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明定學校不得就女性建教生每月申請1日生理假列入其學業成績評量事項。
建教合作機構部分,酌予放寬建教合作機構僱用勞工總數6人以上未滿8人者,亦得招收建教生;明定建教生於訓練活動期間從事之作業,屬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應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項目者,應爲建教生施行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增列建教合作機構違法安排建教生超時訓練應給付賠償金並其計算之標準。
教育部強調,本次建教專法修正通過後,並將依相關附帶決議,針對外界關切議題強化精進作爲,包括:修正相關行政規則,提高基礎及職前訓練之勞動權益課程授課時數;會同僑務委員會,強化建教僑生專班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內容;此外,建教生遭遇職災時,督導學校主動協助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