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產業環境 力推採購法修法

有感於資訊軟體廠商參與政府資訊相關標案時,在不健全的法規下,頻頻受到委曲,劉瑞隆毅然決然的出馬競選軟協理事長一職,並連任一次。在他擔任理事長的二屆任內,他成功推動了推動採購法第11條、52條、63條的修正。

第一次的修法,主要讓業者免於被砍價及賠錢的恐懼。以前政府資訊採購法都是採取限制性招標,以資格標爲主,得標者再與政府部門議價。但業者在爭取標案時已經花費很多心力及做許多價格的退讓,但當雙方議價時,還是免不了再次被砍價,業者很像是被剝二層皮,殺傷力太大。

修法之後,雙方可以根據需求及變更來彈性增加預算,政府和業者雙方有了協商的標準。如此一來,業者不必擔心賠錢做標案等風險。

另一方面,資訊服務廠商過去在取得政府標案時,是屬於不訂底價最有利標,但修法之後,政府機構和業者都可以根據政府的預算來規畫,標案的價格很透明。

在劉瑞隆的主導下,也針對標案的合約範本有一個明確的權利義務及規範,雙方的合作條件更合理和透明。

而第二次的採購法修正,主要針對廠商的罰則及權利義務,訂定出有層次且合理的罰則,不再出現因爲一個小標案的小失誤,讓母公司必須付出停權一年的不合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