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指控他和富商不當飲宴 最高行前院長要求國賠600萬結果曝光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被控和富商翁茂鐘不當飲宴、接受餽贈,而被監察院彈劾,他認爲彈劾報告、新聞稿與事實不符,提告要求監察院國家賠償600萬元並刪除相關文字、刊登判決書等,臺北地方法院判林奇福敗訴,可上訴。

監察院彈劾指出,林奇福任職最高法院期間,與翁茂鐘不當接觸,接受飲宴並受贈襯衫和營養品,且審理怡華公司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時,未揭露與翁交往並參與評議;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以違失逾追懲期間判免議,其餘證據不足不受懲戒。

林奇福認爲,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及新聞稿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媒體據此大肆報導,讓他日夜寢食難安,深感痛苦,嚴重侵害他的名譽,損害司法公信力,他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請求監察院國家賠償600萬元,並將判決書刊登於報紙頭版、刪除新聞稿相關文字等。

監察院指出,調查報告、新聞稿是出於維繫官箴、司法廉潔等重大公益目的,而非毀損林奇福的名譽,且翁茂鍾與林奇福碰面,已足以引發民衆對司法廉潔公正性的疑慮,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臺北地院認爲,監察院既是法官懲戒程序調查及移送機關,爲查明有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調取檢調機關卷證資料、約詢被調查人員、調閱翁茂鐘相關案件資料後,製作針對石木欽違失行爲的調查報告,是本於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並基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增進公共利益,並無不法性。

法院指出,雖然林奇福撤銷一等司法獎章案,行政法院以無事證認定林奇福與翁茂鍾因百利案有不當接觸往來,且無充分事證認定林奇福有持續接受招待飲宴、餽贈物品等,但判決尚未確定,且不是就林奇福有無法官懲戒違失行爲的判斷,不能以行政法院審理結果,就認定監察院調查報告及新聞稿內容違背職務、損害林奇福名譽,判決林奇福敗訴,監察院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