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冤死案 二審維持國賠5957萬餘元

1996年9月12日,5歲謝姓女童在北市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遭姦殺,江國慶被認爲是兇手遭執行死刑,後來查出是被不當取供才自白犯案。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支付江家刑事補償金1億318萬5000元后, 認爲偵辦江案的陳肇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鄧震環、何祖耀 、李植仁等7人有重大過失應求償。

7人中,涉案情節輕微的保防官鄧震環,繳交280萬元和解後未求償 ,其餘6人,李植仁死亡,兩名兒女以繼承人和陳肇敏等5人列名「被 告」,各追償1474萬714元。

北院認爲陳肇敏等5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違法行爲,且和江國慶 受死刑判決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並審酌各人的違法取供參與 程度,直指陳肇敏的責任最大。

北院判決陳肇敏、柯仲慶,各賠1474萬多元;曹嘉生、何祖耀各賠859萬多元;李植仁因死亡,子女李天賀、李欣蓉以繼承人 身分連帶賠償,但以繼承遺產所得爲限,亦即繼承多少賠多少,最多賠1289多萬元。陳等4人提上訴,高院今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