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拓展用地“增存掛鉤”途徑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鄭少忠

江西省多措並舉,進一步拓展用地“增存掛鉤”途徑。

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報批機制。原則上,批而未用土地消化週期在3年(含)以內的縣(市、區),可使用其通過“增存掛鉤”機制獲得的全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消化週期爲3-5年的,可使用其通過“增存掛鉤”機制獲得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70%;批而未用土地消化週期在5年(含)以上或批而未用土地面積大於10000畝的,除國家、省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民生保障項目外,暫停新增建設用地審覈審批。對於因上述限批地方無法使用的指標由省、市按規定統籌安排。被暫停審覈審批的地方有不受限範圍的用地報批的,應單獨組卷。完成省級下達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年度任務、批而未用土地消化週期在3年以內且批而未用土地面積在5000畝以下的地區,設區市在市域內調劑指標仍然無法保障項目用地需求的,可申請使用省級統籌的基礎指標。每年9月底、11月底批而未供消化處置任務未完成年度處置任務量70%、90%的地區,暫緩其後續新增建設用地審覈審批,直至達到消化任務要求後恢復。

從嚴控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各地要綜合考慮實際情況,科學劃定開發地塊,合理確定開發規模,做好土地徵收成片開發工作。成片開發年度平均徵地面積中的非建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使用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120%。開發區批准四至範圍內未開發土地佔比超過15%(含)且未開發土地面積1500畝(不含)以上的,擬徵收的工業用地必須位於開發區批准四至範圍內;未開發土地佔比不足15%,或者佔比雖然超過15%但未開發土地面積1500畝(含)以下的,擬徵收的工業用地可佈局在開發區批准四至範圍外,原則上應就近集中連片佈局,用地緊鄰開發區批准四至範圍。因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原因確需跨區域佈局的,應在國家級開發區的工業集聚區或納入省級開發區今後的擴區調區範圍。對不能佈局於居住區和公共設施集中區內的二、三類工業用地,以及必須依託當地資源優勢的特色加工等產業用地,可佈局在開發區批准四至範圍外,但必須從嚴審覈。

合理調控開發區用地佈局。江西省提出,省級開發區的設立和擴區調區,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應規模合理,佈局集中,一般不超過10平方公里(確有特殊情況,不超過15平方公里),或者各組成區塊不超過3個(面積小於15平方公里的,區塊原則上不超過6個)。省級開發區原批准四至範圍內可供應土地面積不足5%,閒置土地處置率達到95%以上,近3年無自然資源部和省級立案查處、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等重大違法用地案件,土地集約利用度在全省省級開發區排名前三分之二的開發區可實施擴區。實施調區的省級開發區,調區後區塊原則上不得增加,開發區工業用地比例不得低於調區前。土地集約利用度連續兩年在全省省級開發區排名後五位的,依據開發區土地利用情況,按照開發區可供用地5%的比例覈減開發區範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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