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持槍殺人 二審逆轉無罪
樓姓男子與他人談判債務問題未果後撂人鬧事,其中2人竟開槍掃射造成1死1重傷,一審判10年6月刑期,二審認爲證據無法明確顯示樓男與殺人有關,改判無罪。(林欣儀攝)
從事詐欺、洗錢的男子樓韋摑,2018年間爲幫曹姓友人處理與羅姓男子的債務問題,找楊姓、郭姓男子到場助陣,楊、郭2人竟持槍掃射,導致蔡姓男子死亡、古姓男子重傷。一審認爲此事爲樓男所指示,依共同殺人罪判10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認爲,檢方提出的證據有疑慮,撤銷原判,逆轉改判樓男無罪。
二審判決指出,曹男、羅男有債務糾紛,2人約定2018年8月25日在臺中市南屯區談判,曹事先與幫他處理債務問題的樓男約定,若談判破裂即撂人到現場鬧場。曹、羅果真對債務金額談不攏,樓男獲悉即打電話通知在汽車旅館內喝酒的楊、郭等人趕到助陣。
樓男爲避免對方也撂人,還特別叮嚀楊男要帶槍,未料楊、郭2人到場後,就分持手槍掃射,導致對方人馬的蔡男死亡、古男受傷,楊男等人犯案後即驅車離開。樓男藏匿2個多月後,同年11月遭警方逮捕。曹男坦承,因與羅男共同仲介一個「電信水房」交易的贓款洗錢案,後因帳戶遭凍結、無法領出資金交給羅男,才衍生債務爭議。
樓男辯稱未要求楊、郭持槍殺人,但一審臺中地院依目擊證人說法,認定曹、羅發生衝突後,楊、郭2人就開槍,認爲雙方應是先有協議,認定樓、楊、郭3人間有殺人的「犯意默示合致」,要共同負責,依共同殺人罪判樓男10年6月徒刑。
樓男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認爲,證據顯示槍擊案發生後,樓男確實與楊、郭共同乘車離去,但無法證實樓男指使2人開槍,檢方提出的證據未達可信爲真實的程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應撤銷原判決,改判樓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