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認證「資深優良教師」遭嘉義某大學解聘 更審判決曝

2018年林姓女助理教授由嘉義某國立大學推薦爲「資深優良教師」,陳報至教育部審覈通過,卻因8年內未通過教師升等,且該校認爲林「教學分擔不足」及「服務貢獻欠缺」予以解聘,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去年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發回,近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出爐,林女勝訴。

判決指出,林自2008年2月起,受聘爲嘉義某國立大學系所的助理教授,因期刊論文數量不足,未能升等爲副教授,違反8年內限期升等的聘約約定;對此,林主張,因系教評會僅形式審查「送審著作所載數量」,未詳細審閱升等資料,以致低估研究表現及實力,並非違約情節重大。

此外,該系所先後3位系主任一致認爲,林對繫上行政活動缺乏參與,且10年內僅指導2名研究生,相較同系其他教師指導23至53人不等,顯有落差;另,8年內近693場學位論文口試,林僅參與3場,其餘教師分別有41至86場不等,相較之下,欠缺服務貢獻,致使該校認爲,林有違聘約中參與行政工作及推動學術研究義務行爲約定。

不過,經高高行法院調查,林雖在分擔教學及服務貢獻上履約不夠積極,但該校並未說明有何造成學術研究遲滯,或系所校務行政上有何執行困難,尚無法具體化說明,林違反聘約有何情節重大狀況;再者,若林違約情節重大,豈能通過該校每三年一度教師評鑑,並於2018年被推薦爲「資深優良教師」,並陳報至教育部通過審覈。

高高行審酌,申請升等與不予續聘爲不同程序,但該校認爲林未能完成升等,即表徵林研究量能不足情節重大,對此法院見解與該校並不相同,合議庭認爲,該校各級教評會對林決議有判斷瑕疵,雖林有違聘約,但未達「情節重大」程度,做出不予續聘決議自非合法,認林與該校間的聘約,仍屬存在。

高高行合議庭上週四作出判決,該校應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林復職前一天止,按月給付林薪俸4萬3015元,遲延利息按年息5%計算。可上訴。

大學校園實景。 圖/該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