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手扶梯見短裙辣妹 男拿手機偷拍碰到小腿

臺北市一名34歲吳姓男子,去年5月間在捷運站出口手扶梯上,見一名身穿裙裝的女子(以下稱A女),竟趁機以手機偷拍其裙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34歲吳姓男子,去年5月間在捷運站出口手扶梯上,見一名身穿短裙的女子(以下稱A女),竟趁機以手機偷拍其裙底,遭對方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檢方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起訴吳男,經法院審理後,判處其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及完成3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發於去年5月22日傍晚7時許,吳男與A女互不相識,當時兩人同在臺北市某捷運站出口的手扶梯上。吳男見A女身穿裙裝,起了不軌之念,悄悄拿出手機,開啓相機功能,從下往上偷拍A女的裙底部位。不料吳男偷拍時不慎碰觸到A女的小腿,A女驚覺有異,立即報警處理。警方接獲報案後趕抵現場,當場查扣吳男的手機,並帶回偵辦。

檢方認爲,吳男的行爲已構成妨害他人性隱私,且拍攝內容涉及引人羞恥的私密部位,對被害人造成心理與隱私的重大侵害,遂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

法官考量吳男事後態度良好,已深刻悔悟,且無前科,爲讓其重新融入社會,遂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另基於教育與警示意義,命其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並需接受保護管束。若吳男未履行相關規定,檢方可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屆時須執行原判刑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