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石礦判決爲「無故延宕開發行爲」 臺泥聲明:依照程序才動工,將提上訴

臺泥金昌礦場。(圖/臺泥提供)

記者劉姵呈/臺北報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認爲臺泥企業團所屬之金昌石礦應補送環現差報告,始可繼續動工一事,臺泥今(30)日發表聲明指出,此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影響臺泥全資子公司金昌石礦甚鉅,竟被法院視爲「無故延宕開發行爲」而受不利的判決。臺泥將除促請被告依法上訴外,也將以獨立參加人之身分提起上訴,以正視聽。

臺泥指出,本判決無疑告訴企業:第一,取得環評許可即可違法啓動開發行爲;第二,法院不尊重主管機關行政院的專業判斷。因此,臺泥表示,除促請被告行政院依法上訴外,也將以獨立參加人之身分依法提起上訴,以正視聽,也捍衛企業應有權益。臺泥說明,礦業要進行採礦開發行爲,自取得環評許可後,依「區域計劃法」、「水土保持法」、「國有財產法」、「礦業法」等要求,尚須向各級行政機關完成「礦業用地變更編定」、「水土保持計劃審查許可」、「公有土地租用取得」、「向礦務局申報開工」等必要之流程後,始得進行開發行爲。缺任何一項許可,都會使企業面臨違反區域計劃法、水土保持法、國有財產法及礦業法不同的裁罰處分

▲臺泥近年來響應循環經濟與環保,從礦山開採、生產運輸能耗,皆爲最節能、減碳的生產流程。(圖/臺泥提供)

▼臺泥採用世界一流全臺唯一的「豎井運輸法」,以減少運輸碳排放。(圖/臺泥提供)而金昌石礦於民國98年4月2日就取得經濟部「有條件覈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後,即立刻完成開發規劃提請花蓮縣政府內政部完成「土地變更編定」,向花蓮縣政府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與開工備查」;同時針對礦場所在土地,另要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簽訂租約,才能進入礦業預定地動工開發。

臺泥表示,如果按照今時法院的判決,等於金昌石礦於自98年4月時拿到經濟部「有條件覈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函文之後,就可以逕在預定地上行開發行爲,無異是要企業「違法」。臺泥表示,金昌石礦身爲守法的企業,爲求合乎所有法令的要求,花了超過八年時間,向至少六個機關,完備所有合法開發應具備之一切「核可條件」,蒙經濟部同意於民國105年9月1日纔開發施工。施工前環保署也回函同意符合民國97年環評審查結論,要求據此執行。

因此,臺泥強調,實難想像此等力求合法的作爲與時程,竟被法院視爲「無故延宕開發行爲」而受不利的判決,除了促請被告依法上訴外,臺泥也將以獨立參加人之身分提起上訴,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