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法知產 • 64|知識產權“及時雨” 齊聚一堂話文藝

對街頭藝術表演的內容和形式,文化館應提前進行審查,如是否取得合法授權、是否進行免費表演等;街頭藝術IP形象,可以形成美術作品、圖形LOGO、文創產品、影視及動漫等,通過版權、商標權和專利權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對公衆號及APP上發佈的文章、圖片及視頻等,文化館作爲平臺方,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要求合作公司、授課老師保證其對發佈的作品享有合法權利。

活動結束後

大家紛紛表示收穫頗豐,從疑惑不解的“安,這也侵權?”到恍然大悟的“哦,這也侵權!”這場知識產權的“及時雨”改變了以前的錯誤認知,在今後的工作中一定注意“先授權後使用”。

加強知識產權意識,才能避免侵權糾紛,更好地保護作品版權、圖形LOGO商標等知識產權,激發文藝從業者的創新動力,促進文藝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供稿|民三庭(知產庭)潘蘇華

編輯|一糖

一審|一丹

二審|沐沐

三審|貴香

‍ ‍

雙城法官說|“執行之盾” 護營商——“錦”上添花!如“渝”得水!

新苗談心 擷光啓航——錦江法院召開新入職幹警座談會

“攻堅克小”專項執行行動|火力全開 如我在執

三連一下,瞭解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