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法知產 • 64|知識產權“及時雨” 齊聚一堂話文藝
對街頭藝術表演的內容和形式,文化館應提前進行審查,如是否取得合法授權、是否進行免費表演等;街頭藝術IP形象,可以形成美術作品、圖形LOGO、文創產品、影視及動漫等,通過版權、商標權和專利權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對公衆號及APP上發佈的文章、圖片及視頻等,文化館作爲平臺方,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要求合作公司、授課老師保證其對發佈的作品享有合法權利。
活動結束後
大家紛紛表示收穫頗豐,從疑惑不解的“安,這也侵權?”到恍然大悟的“哦,這也侵權!”這場知識產權的“及時雨”改變了以前的錯誤認知,在今後的工作中一定注意“先授權後使用”。
加強知識產權意識,才能避免侵權糾紛,更好地保護作品版權、圖形LOGO商標等知識產權,激發文藝從業者的創新動力,促進文藝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供稿|民三庭(知產庭)潘蘇華
編輯|一糖
一審|一丹
二審|沐沐
三審|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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