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會3度示警 籲勿買境外保單

金管會強調,由於簽發境外保單的公司,爲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可在臺灣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若購買此類俗稱的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可能會面臨四大風險。

首先,若遇上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無法獲得妥善處理。其次,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中文譯本,不易理解保單契約內容。再者,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臺灣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臺灣保險安定基金相關保障。

最後,境外保單不爲臺灣法律承認,消費者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爲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的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可作爲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金管會表示,保險法規定若爲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大衆切勿以身試法,若有發現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