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證監會新法實施 KY回臺上市被掃到(2-1)
隨着該辦法的公佈與實施,臺商企業打包在大陸地區的業務資產到境外上市,應當審慎留意該辦法要求相關備案措施。博泰明安專業法商服務特別針對該辦法的主要規定,以及一系列的監管指引,彙整重點提供業者參考。一、境外發行的定義。二、需要備案的主體。三、境內企業與境外證券公司各自的備案程序。四、備案的準備工作。
在需要備案的主體方面,周天泰律師表示,一、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二、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三、擔任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業務的保薦人或主承銷商的境外證券公司。例如,若是臺商的主要廠在大陸,要回臺上市,可利用KY的組織架構設一個開曼的控股公司,將在大陸營運的公司設在開曼控股之下,再以開曼控股回臺上市,這類的KY公司一定會受到影響。
其次,在大陸幫客戶服務的證券商,也必須主動向證監會說明相關業務。臺商在大陸深耕,大都會選擇在A股上市,但之前A股上市的排隊家數太多,所以,有些券商就會協助企業到美股或是港股上市。過去,企業到境外掛牌,證監會是管不到的,但近2年境外掛牌的個案增加速度變快,因此證監會才發佈《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該辦法並非針對臺商,而是證監會希望能管控更詳盡的企業資訊。(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