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實施!進博會期間,上海相關水域採取水上交通管控措施

記者從上海海事局瞭解到,爲確保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順利舉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對近期入滬船舶開展專項安全監管工作的通告》以及進博會期間上海市安保工作安排,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11月10日間對上海相關水域實施水上交通管控措施。

水上交通管控水域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在上海黃浦江閔行發電廠至101號燈浮之間水域設置核心區、周邊區、外圍區等三類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核心區:南浦大橋至楊浦大橋之間水域。

周邊區:徐浦大橋至南浦大橋之間水域,楊浦大橋至黃浦江107號燈浮之間水域。

外圍區:閔行發電廠至徐浦大橋之間水域,黃浦江107號燈浮至101號燈浮之間水域。

青浦會場管控水域

將青浦內河轄區新通波塘(澱浦河河口至華新水閘之間水域)、澱浦河(新通波塘河口至澱東水閘之間水域)設置爲青浦會場管控水域。

分區分級管控要求三級水上交通管控(10月21日至10月31日)

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擬進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中國籍船舶,應開展專項自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接受專項安全檢查。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中國籍船舶、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設備及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設備未安裝、損壞或未正確使用的船舶,禁止駛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載運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品的船舶和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過境單殼船舶(包括單舷單底、雙舷單底、單舷雙底)、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標的船舶以及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貨物未採取覆蓋措施的船舶,禁止駛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青浦會場管控水域:

危險品船舶禁止駛入青浦會場管控水域。

二級水上交通管控(11月1日至11月10日)

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1)通用管控要求

擬進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中國籍船舶,應開展專項自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接受專項安全檢查。擬進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外國籍船舶應接受保安專項檢查。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船舶、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設備及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設備未安裝、損壞或未正確使用的船舶,禁止駛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載運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品的船舶和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過境單殼船舶(包括單舷單底、雙舷單底、單舷雙底)、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標的船舶以及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貨物未採取覆蓋措施的船舶,禁止駛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2)分區管控要求

核心區:漁船、拖帶船隊禁止航行。5000載重噸以上的船舶須由拖輪伴航。遊覽船、遊艇、保潔船等須提前向轄區分支海事局報告航行計劃,並嚴格執行。需靠泊停留的船舶,應提前向轄區分支海事局報告靠泊停留計劃,並嚴格執行。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

周邊區:拖帶船隊禁止航行。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

外圍區: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施工和運輸船舶須航經核心區的,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

青浦會場管控水域:

所有船舶禁止航行、靠泊停留及作業;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

一級水上交通管控(11月1日至10日間按照有關指令開展,具體時間由上海海事局另行通告)

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1)通用管控要求

擬進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中國籍船舶,應開展專項自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接受專項安全檢查。擬進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外國籍船舶應接受保安專項檢查。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船舶、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設備及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設備未安裝、損壞或未正確使用的船舶,禁止駛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載運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品的船舶和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過境單殼船舶(包括單舷單底、雙舷單底、單舷雙底)、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標的船舶以及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貨物未採取覆蓋措施的船舶,禁止駛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內禁止危險品裝卸作業、船舶防污染作業。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

(2)分區管控要求

核心區:除獲得許可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禁止靠泊停留。

周邊區:除黃浦江渡輪、由周邊區駛往外圍區方向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

外圍區:除獲得許可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駛入周邊區。

青浦會場管控水域:

所有船舶禁止航行、靠泊停留及作業;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

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港內作業船舶管理

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間,固定或長期在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港內作業船舶(包括但不限於輪渡、遊覽船、遊艇、保潔船、供油供水船、防污染作業船、工程船、港作拖輪)應當於10月21日前經海事管理機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通過,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船舶和船上人員信息、停泊地點和作業水域,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船舶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主要航行設備、防污染設備發生故障、此期間船員信息發生變化或經檢查發現專項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船舶應向海事管理機構重新申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