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框專利被侵?專利權人直接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 遭公平會開罰

公平會指出有「眼鏡框組件」專利權人直接對眼鏡行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以罰鍰。示意圖,非新聞所指物。圖/本報資料照片

公平會委員會議日前決議,「眼鏡框組件」專利權人黃君未盡義務查證及通知責任,直接對眼鏡行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檢舉,黃君爲眼鏡框組件之設計專利權人,於112年間寄發警告函予下游眼鏡行,稱眼鏡行販售之鏡框,疑似侵害其專利權,要求該等眼鏡行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並洽談和解事宜。

公平會調查發現,專利權人在寄發警告函前,並未盡注意義務查證及通知可能涉及侵權的鏡框供應商,請求排除侵害,即針對眼鏡行通路散發警告,亦未針對受侵害之具體事實說明,且據收受警告函業者表示,其等尚難從警告函內容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而須自行另委請律師或專利師提出鑑定報告。

公平會表示,專利權人的發函行爲,除疑涉侵權鏡框的供應商無法事先知悉侵權爭議而得預先因應,收受信函之眼鏡行,除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向供應商退換疑似侵權產品,甚至有眼鏡行以採購專利權人的鏡框作爲和解條件。鏡框供應商爲避免下游眼鏡行心生疑懼而斷絕交易,引發市場寒蟬效應,只好對眼鏡行提供全面保證,以維繫交易機會,故專利權人藉由發函而爲不公平競爭,已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經公平會決議處以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爲。

公平會表示,智慧財產權人可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通知侵害人請求排除侵害,惟權利行使不得濫用,該會並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供業者參考,若專利權人慾主張智慧財產權利,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