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職法》實務面難行 警、民該如何與法「合作」?

▲《警察職權行使法》法規實務面執行上,存在着不小需要被克服的差距。(示意圖警方提供)記者林煒傑臺北報導「警察治國爭議理想情況下,臺北車站是經覈准重點治安區域,警方執法有據,應該在「清楚解釋理由」後盤查。而民衆若覺得要求不合理,也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拒檢。但法規與實務上,卻存在不小差距。

法規上要求警方利用警職法》執行盤查勤務前,應「着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充分告知事由」,否則人民可以拒檢。但就有基層員警抱怨,「每天要盤查的人那麼多、人走動的又快,要一個個告知權利義務,到底該怎麼做事!」

此外,《警職法》第三條第一項指出,「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爲之」,但「必要限度」解釋空間大,換句話說,只要人民覺得不合理,都可以拒絕盤查,甚至據《警職法》29條,要求警方製作盤查筆錄交付給「受查者」作爲事後的申訴依據。

根據統計,警方在臺北車站光去年5月至今年3月爲止,因盤查而破獲的案件就高達419件,其中又以吸毒、通緝最多。警方執勤時,大多依照所謂「辦案經驗」作爲依據,常被覺得「好像隨機找人」,且往往因時間壓力,疏於「解釋原因」,讓人感到不快。在現行法規下,民衆當然有權利提出抗議,拒絕盤查,透過增加員警執法難度的方式,讓警方瞭解「合法」的重要性

但若理解警察執法是手段,「維護治安」纔是真正的目的,民衆也需要治安好的環境,如此增加員警執法難度,是否真的有必要性;而若多數民衆都主張拒檢,警察執法窒礙難行,乾脆放棄盤查勤務,對治安又會有怎樣的影響,法規與現實的差距,以及警、民該如何與法「合作」,仍有待多方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