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抓酒駕疏忽這件事 高雄地院這麼判
高雄陳姓男子酒後騎車、轉彎時方向燈「未閃完全程」被警攔查,酒測值0.16毫克,事後挨罰1萬5000元、吊扣駕照1年。陳男認爲自己的酒測值未超標,警方勸導即可,根本不須開單,怒提行政訴訟。高雄地院認爲,員警做法有違「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不以勸導代替舉發,開罰確實有瑕疵,判罰單撤銷,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高雄陳姓男子酒後騎車、轉彎時方向燈「未閃完全程」被警攔查,酒測值0.16毫克,事後挨罰1萬5000元、吊扣駕照1年。陳男認爲自己的酒測值未超標,警方勸導即可,根本不須開單,怒提行政訴訟。高雄地院認爲,員警做法有違「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不以勸導代替舉發,開罰確實有瑕疵,判罰單撤銷,可上訴。
2022年3月下午,陳男酒後騎車,左轉時因方向燈未全程使用,遭後方騎車跟隨的三民二分局員警發現、當場攔下盤查,員警發現陳男渾身酒味,經酒測驗出酒精濃度每公升0.16毫克。
陳男當時辯稱,自己是昨天晚上下班後、10點喝酒,沒想到隔天下午竟然還有酒氣殘留。
員警當場開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陳男未在期限內到案及提出陳述,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罰1萬5000元、吊扣駕照1年、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男不服,認爲自己酒測值僅0.16毫克,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作業內容規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及當場填制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員警根本不需要開單,怒提行政訴訟。
員警強調,當時他判斷有必要依法舉發,手段合法且符合行政目的。
法官認爲,陳男左轉時有打燈,但未打完全程,不能因此認定他有危害交通秩序、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陳男酒駕是事實,但並未超過開罰的法定標準值,判罰單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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