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嗆「撿酒瓶犯法?」警傻眼怒斥:你全身酒味
一名開貨車的男子,全身濃濃酒味,警方詢問有無喝酒,男子竟惱羞成怒,嗆警「撿酒矸仔犯法嗎?」。圖非當事人。(示意圖/shutterstock)
戴姓男子酒駕,被警方攔下後,惱羞成怒嗆警「撿酒矸仔(臺語)犯法嗎?」實施酒測,酒測值超標遭重懲。(民衆提供/盧金足臺中傳真)
掃除醉犯!臺中市1名開貨車的57歲戴姓男子,全身濃濃酒味,警方詢問其有無喝酒,男子惱羞成怒,嗆警「撿酒矸仔(臺語)犯法嗎?」員警看他整張臉「紅吱吱(臺語)」,實施酒測,酒測值0.18mg/l,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高可罰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一名戴姓男子駕駛貨車行經南屯區環中路與公益路,因行車路線飄忽不定走走停停,引起巡邏員警注意上前盤查,男子一下車,眼尖巡佐黃聰賢立馬認出該男子爲先前曾遭取締的酒駕男子,還惡言嗆警,警方酒測後超標開罰。
隨着酒駕修法,酒駕未肇事的刑度從最重可判2年增加爲3年,得併科罰金30萬元;酒駕再犯年限也從5年延長爲10年,增訂得併科最高300萬元罰金;此外也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10年內兩度酒駕的累犯,可公佈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並提高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從600至3000元罰鍰,提高到6000至1萬5000元。
員警曾遇到民衆駕駛車輛,行經取締酒駕路檢點時,趕忙衝去附近超商購買酒類飲品,辯稱自己看見警察很緊張,喝酒壓壓驚的荒謬理由,該修正規定內容將駕駛若在警方酒測前飲酒、吸毒以求脫罪,比照拒絕酒測處罰,讓酒駕份子無所遁形。
警方指出,戴姓男子4年前就曾酒駕被逮,再度遭同一警查獲酒駕,雖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累犯罰則規定,惟日後再有酒駕情事,可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1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
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該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9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呼籲民衆切勿心存僥倖酒駕車,以維每一位用路人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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