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被找麻煩「停紅燈怒衝撞騎士2次」 賠20萬獲緩刑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興(化名)去年10月間酒駕前往當地一間超商,與陌生人A男發生糾紛,見對方騎車離去,一氣之下竟開車衝撞2次,導致A男骨折受傷,自己也因此挨告。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考量到本案是A男先行挑起紛爭,阿興已經賠償20萬元達成和解,最終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重傷害未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年,均緩刑5年,還要向公庫支付10萬元。

▲阿興與A男發生糾紛,竟開車衝撞對方2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去年10月13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某KTV飲酒唱歌,直到隔日凌晨3時許纔開車返家,途中他前往一間超商,卻與陌生人A男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接着他看見A男騎車離去,竟開車追了上去,並趁A男停等紅燈時從後方加速追撞。

A男見狀立刻逃車躲避,阿興竟在路口迴轉,再次朝他衝撞過來,他閃避不及遭撞飛仰倒在引擎蓋及擋風玻璃上,隨後重摔落地,導致股骨閉鎖性骨折、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及脛骨幹閉鎖性骨折。恰巧當時有警員巡邏經過,聽聞碰撞聲響立即上前查看,經檢測,阿興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46毫克。

阿興到案之後坦承開車衝撞A男,但否認有重傷害意圖,他辯稱,是因爲A男先在超商內無緣無故罵人,甚至徒手攻擊,他想攔住對方理論,第一次碰撞是不小心擦撞到機車,第二次迴轉則是想要嚇一嚇對方,沒想到真的會撞上,他只是想要教訓一下A男而已。

桃園地院法官檢視超商監視器、行車記錄器、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以及A男的證詞等證據,認爲綜合這些證據看來,無法認定阿興有想要致人於死的意圖,但他的行爲顯然是造成A男受傷的原因。

法官表示,本案是A男先行挑起紛爭並毆打阿興,導致阿興被激怒,進而開車衝撞A男,雖然阿興否認有重傷害的犯意,但他事後也很後悔,並當庭支付20萬元和解,最終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重傷害未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2年,均緩刑5年,另外還要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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