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重新考照將加嚴 吊照2次就要接受酒癮治療
今年三月有臺南市酒駕累犯被公佈去識別化照片與資料。(臺南市交通局提供)
交通部預告修正「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第2條、第8條草案,酒駕重新考照擬加嚴,從原先吊照3次才必須接受酒癮治療,減少至吊照2次就需治療;且酒癮評估治療證明書有效期限1年,逾期應重新接受治療。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是民國109年2月27日發佈、3月1日施行。交通部4月22日預告修正。對於該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須於該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交通部表示,酒後駕車是社會各界痛惡的行爲,皆盼望能透過修法杜絕酒駕違規發生,另酒駕再犯是酒精成癮高風險族羣,爲有效防制酒後駕車行爲,擴大應接受酒癮治療資格條件對象,修正該辦法第2條、第8條。
交通部說明,依據國內研究,重複酒駕者,酒癮高達63%,故對於重複2次以上酒駕族羣施以醫療介入有助早期預防。
修正重點包括:遭處分吊銷駕駛執照達3次者,於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應接受酒癮評估治療的規定,修正爲2次即須接受接受酒癮評估治療。
另根據目前規定,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醫療機構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的酒癮評估治療,才能取得完成證明書。新增規定證明書有效期限1年,逾期應重新接受酒癮評估治療。
治療期間若未能配合醫囑返診或接受治療超過2個月、不遵守醫療機構相關規定、對醫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不法行爲,醫療機構得終止治療,並視爲未完成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