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網遊小女友偷嚐禁果3次 衝動的代價!男賠72萬獲輕判

許男揪網遊小女友偷嚐禁果3次,賠償72萬元獲得法官輕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許姓男子透過網路遊戲,認識未滿14歲的女子小萱(化名),2人進而交往,但許男色慾薰心,竟將小萱帶去殘障廁所、住家,在未違反小萱的意願下,連續3天共發生了3次性行爲,小萱父親察覺有異,追問後才吐露實情,小萱父親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許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許男所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是以被害人之年齡爲未滿14歲爲構成要件,已就被害人系少年之要件定有特別處罰之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即無須加重其刑。

法官檢視2人的對話紀錄,小萱:「抱抱」、許男:「愛你」。因此許男供稱:「我認爲我們當時算男女朋友了,所以才發生關係」,堪認雙方是在一定的感情基礎下發生性行爲,

法官考量,許男犯後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與小萱及其父親達成調解,約定給付小萱72萬元並且依約如期履行,堪認許男犯後已積極彌補對小萱造成之損害,尚有可憫恕之處,許男所犯3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許男爲滿足性慾,竟對小萱做出性交行爲,對於未滿14歲的小萱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均產生負面影響。但念在許男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並已與小萱調解成立且如期分期給付。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許男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期間依約履行賠償,且禁止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爲,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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