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小女友「連結」3次害染性病 色男辯稱:都有戴保險套
揪小女友「連結」3次害染性病,色男辯稱:「都有戴保險套。」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還遭到求償共12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玩線上遊戲認識少女歡歡(均化名),雙方因而成爲男女朋友,後來相約3次入住飯店併發生性行爲。不料,歡歡發現自己似乎染病,就醫檢查後確認是感染「性病」,歡歡母親得知憤而提告,阿國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歡歡母親也提告民事連帶求償共120萬元。
法院審理,歡歡母親指控,阿國是成年之人,而歡歡尚未滿16歲,身體、智識發育都未健全,阿國的行爲侵害歡歡的身體、健康及貞操權,而且在事發之後,歡歡發現遭阿國感染性病,又被學校同學非議,造成身心承受到極大壓力,因而排斥與同學接觸,因而請求阿國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歡歡母親表示,她身爲歡歡的母親,對歡歡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對於女兒所產生的身心創傷,她除了內心受有痛苦外,還需輔導及陪伴女兒,足認她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受有損害而且情節重大,因此她請求阿國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
阿國辯稱,她與歡歡當時是男女朋友,並且兩情相悅,歡歡的母親知情並無反對,足認歡歡的母親同意他們交往。而且她與歡歡是合意發生性行爲,每次性行爲他都有「戴保險套」,目的也是爲了保護歡歡的身心健全發育,免於懷孕等後果,他對歡歡「並無任何惡意舉止」。
阿國指稱,他的家境清寒,父親現在因案入監執行。他的祖父母都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而他本身還在半工半讀,每月薪資收入約2萬多元而已,獨力負擔自身日常生活開銷並貼補家用,無力負擔歡歡與其母親要求的賠償金額。他有意願彌補,願賠償歡歡10萬、歡歡的母親5萬。
法官考量,歡歡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心智發育未臻成熟,缺乏完全性自主之判斷能力,阿國與他發生性行爲3次,對歡歡歡身心健全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侵害性自主決定及人格權,並且情節重大。
而歡歡的母親負有保護、教養義務,基於父母、子女關係所生親情、倫理、生活扶持等身分法益,也因阿國所爲遭受不法侵害,除需陪同面對此一痛苦,更需隨時予以協助、扶持、輔導,以免歡歡身心狀況、兩性關係產生偏差。
法官審酌,阿國並未與歡歡和解,並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以及歡歡與其母親所受的痛苦等。日前依法宣判,歡歡與其母親分別請求賠償,以45萬元、25萬元爲適當,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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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