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鯨財富挪用私募基金財產等被罰

中新經緯9月20日電 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等三項違規行爲,杭州巨鯨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鯨財富)被罰款36萬元。

20日,浙江證監局網站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5號(巨鯨財富、倪心剛)》(下稱《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證監局對巨鯨財富違反私募法規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手續

湖州鯨恩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湖州鯨恩)、湖州鯨琰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湖州鯨琰)、湖州鯨琮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湖州鯨琮)、湖州鯨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湖州鯨德)、湖州俊宇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湖州俊宇)是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並進行投資活動的私募基金,由湖州文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文卓)擔任普通合夥人及執行事務合夥人。湖州文卓自成立即由巨鯨財富實際控制,主要用於爲巨鯨財富開展業務提供通道,上述五傢俬募基金由巨鯨財富實際管理。截至2024年8月7日,巨鯨財富未按規定對上述私募基金辦理備案手續。

二、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湖州鯨恩合夥協議約定,該有限合夥企業定向投資於巨鯨鯨享3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以及在資金閒置的情況下可投資於保本型理財產品和類保本型理財產品。2021年8月19日,巨鯨財富挪用湖州鯨恩380萬元用於向第三方提供借款。2021年9月,第三方歸還該筆借款。

三、未按照合同約定披露信息

湖州鯨恩、湖州鯨琮、湖州鯨德、湖州俊宇、湖州鯨琰合夥協議約定,普通合夥人除應向有限合夥人提供年度財務報告外,還應根據所投資項目的實際情況,及時向各有限合夥人提供項目進度通報。

五家合夥企業成立至今,巨鯨財富未按照合夥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提供年度財務報告。同時,巨鯨財富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五家合夥企業將募集資金用於借款、往來款以及投資於合夥協議約定投資範圍之外其他項目的情況。上述行爲違反了合夥協議相關約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協議資料、銀行流水、情況說明及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巨鯨財富作爲私募基金實際管理人,未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手續,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所述的違法行爲。

巨鯨財富挪用基金財產,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構成《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違法行爲。

巨鯨財富未按照合夥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提供五家有限合夥企業年度財務報告,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構成《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所述的違法行爲。

巨鯨財富未按照合夥協議約定及時向投資者通報投資項目進度,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構成《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違法行爲。

倪心剛作爲巨鯨財富的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負責巨鯨財富的總體運營,是巨鯨財富上述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浙江證監局決定:

一、對杭州巨鯨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6萬元罰款;

二、對倪心剛給予警告,並處21萬元罰款。

(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