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載女網友出遊 衝後座強行摟腰摸胸 她大怒拍車牌提告
軍官載女網友出遊 ,衝後座強行摟腰摸胸,她大怒拍車牌提告。(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吳姓軍官在網路認識女網友小美后,邀她前往屏東遊玩,未料纔出家門,就將她載往附近公園停車場,並下車進入後座,強行對她摸胸,即使遭到推開拒絕仍繼續猥褻,小美大怒立刻要求回家,一下車後立刻拍照存證報警提告。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吳姓軍官7月徒刑,不予易科罰金及緩刑,恐面臨入獄,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吳姓軍官透過交友軟體PIKABU結識小美,於是邀約並載她到屏東出遊,但上車後,因副駕駛座堆放物品,小美坐在後座,但吳男卻未開往屏東,反而是開往離住家幾分鐘不遠處「梓平公園」。
吳男將車輛停好後,將汽車前擋風玻璃遮陽傘擋住前擋風玻璃後,下車開啓左後車門進入後座,以手隔着衣服撫摸小美胸部及腰部數次,即使遭到口頭拒絕並推開,但吳男仍持續猥褻得逞,事後小美立刻向警方報警。
吳男辯稱,自己在車輛後座只有與她牽着手聊天5分鐘,並沒有撫摸其胸部及腰部。
但法官查出,吳男出發後不到半小時就載小美返家,雙方事後再以沒有聯繫,可推知案發當日在本案車輛內應已發生不愉快之情事,吳男纔會突然中斷約會並自此不再聯絡。
且小美一下吳男自小客車時,立即對車牌拍照,並於同日前往分局報案,向員警表示遭到吳男強制猥褻並製作筆錄,可見得女方案發後立即保全證據,並於案發後儘速報警處理等案發後之被害反應,可認定在車內所發生不愉快之事,就女方向警方提告的被害事實。
法官審理後認定,吳男所辯不足採信,迄未與女方達成和解或調解,也未賠償女方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審酌他爲職業軍人,月薪約6萬元,判決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