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情局前上校羅奇正涉當共諜 高院更二審判18年
國防部軍情局前上校羅奇正涉任共諜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羅奇正分別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爲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判處1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全案仍可再上訴。
▲國防部軍情局前上校羅奇正遭大陸吸收涉當共諜案,高院更二審判處18年有期徒刑。(示意圖/資料照)
軍情局前上校羅奇正是在民國100年4月間被當時高等軍事法院依貪污與間諜等罪名合併判處無期徒刑,最高軍事法院後來也維持原審刑度,但在洪仲秋案發生後,將非戰時軍人犯罪交司法審判,全案經上訴發回高院更審。
更二審法官認爲,羅奇正身爲情報人員,長期受國家栽培,竟被金錢誘惑,已分別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爲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因此,判處羅1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羅不法所得12萬餘美元(摺合新臺幣約356萬元)、港幣105萬餘元(摺合新臺幣約391萬元)全數追繳沒收。
另羅奇正自96年1月起,多次收賄出賣國家情報給敵人,將存有軍事機密的隨身碟交付給民間人士羅彬帶往中國大陸,羅彬涉犯外患罪部分,最高法院則在日前判處3年6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