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醉駕賓士猛撞電杆 「連人帶車」沖水溝友人慘死「拒認罪」
根據檢警調查,張男於2022年5月13日凌晨在朋友家飲酒聚會,後酒駕超速,最終整輛賓士連人帶車慘摔入水溝。(圖 / 中時資料照)
照片顯示,整輛賓士連人帶車慘摔入水溝。(圖 / 中時資料照)
一名張姓職業軍人(目前已退伍)於去年5月13日飲酒聚會後,竟還開白色賓士載高姓友人回家,途中卻超速50公里,闖入對向車道逆向行駛,隨即失控撞擊電線杆,並連車帶人摔入水溝,並造成高姓友人最終重傷不治。張男酒測高達0.739毫克,卻仍否認當日酒後駕駛事實;一審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4年6月。張男不服上訴二審,臺中分院經審理,審酌一審量刑過重,改判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檢警調查,張男於2022年5月13日凌晨在朋友家飲酒聚會,離開時則作爲代駕,開着高姓友人一輛白色賓士要將他載回彰化縣二林鎮住處。途徑二溪路時,張男疑似因酒駕後精神集中不佳,且當日下雨而又車子超速,並在限速50公里路段,超速行駛於雙黃線上,後於自然彎道時闖入對向車道逆向行駛,隨即失控撞擊對向車道的電線杆,整輛賓士連人帶車慘摔入水溝。
同乘高姓友人因劇烈撞擊力道,受有頭胸腹鈍創並出血,後經送醫搶救宣告不治死亡。警檢偵辦期間,張男否認開車,但檢方依據員警所提供密錄器等作爲證據,認定張男開車事實。
彰化地院一審時,張男坦誠酒駕事實。法官後主張以刑法第59條減刑,並認爲張男屬知識正常成年人,應知悉酒駕規範,且即使二人共同飲酒但也能改搭計程車,或是委請未飲酒之友人代駕,然張男卻反而飲酒駕駛,視法令爲無物,漠視酒駕法令,最終釀成死亡結果,因此不予以減刑,因此依酒駕致死罪判處4年6月。
張男不服上訴,表示對於犯罪事實並無意見,但提出一審量刑過重,請求減刑或緩刑。張男也解釋,當時是因爲車禍受驚、腦傷,導致無法記憶,忘記自己是駕駛,認爲檢警誤會他將責任推卸死者張姓友人。
臺中分院經審理,認爲時並未充分評價張男前科素行、被害人也有過失程度,並審酌張男可能因案發腦部受傷,當下暫無法記憶等考量。臺中分院最終審酌4年6月判處過重,最終改判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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