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 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爲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爲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覈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爲: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臺北國稅局指出,最近查覈某診所202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70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40萬元〔(700萬元-0元)÷5年=14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爲100萬元〔(700萬元-0元)÷7年=10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