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電影將手伸進褲子裡 前女友指控他性侵無罪理由曝光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前女友小美(化名)指控他在看電影時將手伸進她褲子內指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前女友小美(化名)指控他在看電影時將手伸進她褲子內指侵,新北地院審理後,因證據不足及證人陳述不一爲由,判決阿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檢方指控阿德與告訴人小美在110年9月12日晚間於永和喜樂時代影城看電影時,因強制性交意圖違反小美意願,強行伸手進入小美的褲子內,並以手指插入其陰道。然而,阿德在法庭上堅決否認相關指控,並辯稱未曾強迫小美。

根據證人及告訴人小美的證詞,事發當晚她描述遭到阿德侵犯的經過「我就不懂爲什麼看電影看到一半,然後他就突然伸進來,然後我就已經說不要了,然後也有推開他的手,然後還是沒有用,然後男生本來力氣就比較大,我就也沒辦法真的反抗。」但小美后來的行爲卻顯示出與其陳述存在矛盾,甚至在案發後的幾天內仍與阿德保持密切互動。法院認爲,這樣的反應與一位受害者的行爲不符,顯示其指控的可信度不足。

辯護人更指出,阿德與小美於110年8月開始交往成爲男女朋友,於110年9月12日之前與小美已多次出遊、牽手擁抱互動親匿,兩人還於翌日到臺北兒童新樂園遊玩、小美更依偎在阿德肩上互動親暱,之後於同年月16至18日小美還和與朋友前往臺中找阿德和另名友人遊玩3日,其後於同年9至11月間兩人還是繼續見面,正常出遊、對話及互動親匿,甚至維持男女朋友關係,小美完全不似遭性侵害之被害人反應,且小美亦從未以當面或對話提到阿德有對其性侵害之情事,是其指訴自屬有疑。

法院還指出,小美在事件後的社交媒體貼文與其指控存在不一致,且臺大醫院的診斷結果未能直接證明其精神狀況與被告的行爲有因果關係,進一步削弱了檢方的指控。

法院強調,依據法律原則,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倘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應依法宣判無罪。雖然可採用間接證據,但必須達到一般人無懷疑的確定程度。法官認爲,告訴人的陳述存在較大的虛僞風險,缺乏足夠的補強證據來支援其指控,因而無法作爲認定被告有罪的依據。

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及證人陳述不一爲由,裁定阿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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