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人事案 政治解決纔是王道

副總統蕭美琴(右六)日前主持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記者會,強調提名考量兼具專業性及代表性,並與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右五)、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左五)及7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一起合影。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第十三屆考試院長、副院長與委員任期將於八月卅一日屆滿,賴清德總統提名第十四屆相關人選,立法院遲遲不排入審查議程。這幾天傳出,於第十三屆考試院長、副院長與委員如期卸任之後,爲防止國家考試舉行陷入空窗期,擬由考選部長、銓敘部長、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三者以考試院院會成員之地位,繼續開會,行使考試院有關國家考試之權責。這構想及有關之「考試院會議規則」修改,將於今日考試院會定案。

就法制面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爲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這權責歸屬清楚。其次,考試院的成員,爲考試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均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三,憲法本文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考選部長、銓敘部長、保訓會主委等並未擁有考試委員之政務職,從而與行政院之政務委員兼任部長者,有所不同。第四,這三人均由總統直接任命,未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從而不具政治上之獨立性。本人於擔任考試委員期間,院會也曾討論如上三位部長乃至行政院人事長在考試院會之定位,但沒有作成任何決定。

於未經第十四屆考試院會議決議之下,總統逕行任命各個典試委員長,一方面違反憲法考試權與考試院會保留之規定,也明白違反典試法第二條「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覈定設典試委員會。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一、典試委員長…」及第三條「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從如上憲法規定、法律保留,以及從三位部長之政治任命屬性而言,由之作成院會唯三成員而逕行議決國家考試事項,系違法與違憲。正本清源之道,系回到有效的政治協商解決。

執政者振振有詞說,立法院應依憲依法對個別人選行使同意權,但這是故意設下路障,而且實質上執政者的讓步極爲有限,不具真誠與有效。陳水扁前總統就第十屆考試委員之任命,採取事前協商並達成妥協,名額依各政黨立法委員席次比例分配,並尊重各黨之推薦人選。從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爭議,以及NCC主任委員與委員同意權案系總統刻意拖延立法院法律修正案之公佈期程,而由行政院長逕行批示依舊法留任,在在顯示執政者絲毫無意溝通協商。

這模式已經出現於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案,並也將「長驅直下」援用到未來之監察委員提名,而更讓在野黨憂心。這甚至已外溢到其他施政領域。

民主是漸進的,賴總統就職演說強調,「面對三黨不過半的立法院,應該多數尊重少數,少數服從多數,才能避免衝突」,但就任後上演「百日烽火」,顯有差距。藍白如今非毫無戰力,但各有結構上限制,雙方存有分歧、欠缺共事經驗,從而導致協調不易。臺灣民主發展進入纏鬥階段,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只是其中一個劇本。政治途徑解決纔是王道,激進的、繞道性的法律解釋與見解,只會激化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