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行人突衝出拍引擎蓋倒地 駕駛「未禮讓」遭罰7200元

有駕駛因行人突然衝出並拍打引擎蓋倒地,遭到警察以「未禮讓」開罰7200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去年2月間有駕駛開車行經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一處路口時,發生和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導致駕駛被依法裁罰7200元,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爲當時是行人突然衝出來拍打他的車輛引擎蓋後倒地,並非他未禮讓行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最終撤銷駕駛的原處分,可上訴。

具判決書記載,有駕駛於去年2月下旬開車行經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一處路口時,因發生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被前來的警察認爲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的情形,事後駕駛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罰7200元罰緩,並吊扣駕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駕駛不服裁罰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他提到由於該路口無斑馬線,且行人突然衝出來拍他的車輛引擎蓋,並故意倒地不起,因此,不是他沒有禮讓行人,所以希望能撤銷原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舉發機關提供的路口監視器畫面後,駕駛的車輛快靠近該路口的停止線時,該車輛有亮起煞車燈減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1項規定的要求,且當時還無行人要穿越,當駕駛要繼續前行,行人便以奔跑的方式出現,並持續奔跑穿越行人穿越道,最後和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前後不到1秒的時間,可見駕駛無時間反應,以及煞車距離也不夠讓駕駛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法官也認爲,由於本案無法排除行人有故意招致碰撞事故的可能性,從現有的證據呈現,難以認定駕駛有何故意或過失;法官表示,駕駛和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碰撞,被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未禮讓行人先停通過,而導致行人受傷,駕駛被依法開罰,但是爲考量駕駛能否及時反應,有無故意或過失等情況,顯然有違誤,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