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成否決股東提案 金管會首開罰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指出,由於事涉公司法,當時有請示經濟部意見,而經濟部也有邀請專家學者會議,認同此議案只能算「一項」,可成應該列入,最後決議依法開罰。

金管會公告可成股東向公司提案在112年度股東常會議案中「修正公司章程」,但可成卻以「提案超過一項」爲由,未列入股東常會議案,已違反公司法規定,金管會依公司法,對可成行爲的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高晶萍表示,只要符合公司法第172條之1的要件,股東就可以再重新提案。該條規定,想提案的股東必須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提案以一項爲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所提議案以300字爲限等。

可成外資股東今年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希望股利決定權可改由「股東會」決議,未料卻被公司否決,最後未能列入股東會議案。可成未列入議案的理由是「本次股東修改章程提案之內容應屬二項提案」,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對於這項理由,外資股東無法接受並認爲,「這明明就是一個提案,怎麼可以說成兩個」?公司在2019年股東常會,以「一項」修改公司章程議案,通過現金股利政策改由董事會決議,如今外資股東提案改回由股東會決議就變成是兩項議案,此舉讓外資股東瞠目結舌,也在今年4月21日去函金管會、證期局狀告可成,希望相關單位可正視這個問題,讓外資安心投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