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中華電急喊「繳回超頻」 臺灣大砲轟、遠傳淡定

中華電董事長謝繼茂主張,雖然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第2款有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的「例外」排除條款,但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此例外適用必須建立在不違反立法目的的基礎上。但目前看來,臺灣大低頻超標10MHz,明顯有關鍵頻率資源過度集中、不利市場有效競爭的情況,不具備排除適用1/3上限的理由與具體客觀證據。

臺灣大不甘回擊,未來合併後的三家業者之頻率均超過1/3,中華也不例外,當市場家數從5變3,剩下的3家業者本來就會有超頻1/3問題;再者,全臺灣2千9百萬4G/5G行動寬頻用戶皆共同使用有限的頻譜資源,若3大電信皆因超限1/3而均繳回頻率將問題丟回主管機關,導致全臺用戶服務品質立即下降,且頻譜繳回再規劃重新公告釋出辦理拍賣等程序,曠日廢時,頻譜閒置,進而導致原臺灣之星、原亞太電及中華電信自身用戶之利益,在頻譜繳回重新拍賣過程中,遭受通訊品質及服務嚴重侵害,實爲不智。

臺灣大更直言,頻率資源之治理,爲主管機關之權責,「單一業者不應越俎代庖」,繳回頻率將牽動國庫收入的減少,民衆通訊品質的下降,將珍貴的頻率資源閒置不利頻率使用效率等諸多負面影響,依法應由主管機關來裁決。

臺灣大強調,理解中華電希望依據拍賣當時之競標賽局遊戲規則,惟在競標完成後,頻率使用之規範與治理,應迴歸電信管理法授權之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爲準,甚至喊話,「期望老大哥高瞻遠矚,扮演引領檯灣電信業重返光榮的龍頭角色」。

遠傳則認爲,相信主管機關會維持法規的安定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讓消費者成爲最大贏家。遠傳也同意現階段並不宜開特例讓特定業者持有超出上限的頻寬,尤其是1G以下頻段。另外,依公司原來對相關法規的認知,遠傳與亞太電合併後並無超標問題,但若主管機關有不同的認定,公司定會尊重且同意繳回超標之頻率;也期待主管機關對有超標的合併案採做相同的繳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