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要在看守所過年了 不服羈押提抗告 高院深夜駁回
京華城案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前臺北市長、民衆黨主席柯文哲(中)羈押禁見,柯戴手銬在法警戒護下走向囚車。(中時資料照片)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等4人因京華城容積率弊案遭起訴後,歷經「三度三關」本月2日遭臺北地院裁定羈押,4人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承審庭由黃翰義擔任審判長、同庭的古瑞君及王耀興任陪席法官11日裁定駁回抗告,柯文哲等4人收押禁見3個月確定。
合議庭認爲,柯文哲被訴收受賄賂罪、圖利罪及公益侵佔罪、背信罪等罪嫌,及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被訴行賄及收賄等罪,4人雖否認上開罪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4人犯罪嫌疑重大。
合議庭認爲,柯文哲等人涉犯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高院承審庭認爲,北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柯文哲等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並非重大,亦無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經核閱本案相關之卷證資料,認其等對原審羈押裁定(及禁止接見通信)所爲抗告等主張,均無足採,抗告無理由,都應予以駁回。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