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家‧新‧視‧野-後COP27時代 臺綠色金融政策省思

此次會議最重要的決議,是建立「損失與損害基金」的機制,用來爲已發生極端氣候事件衝擊的國家提供資金上的支持。主導此議題談判的巴基斯坦氣候部長拉赫曼(Sherry Rehman)強調:「損失與損害基金不該被視爲慈善,而是形塑我們共同未來的頭期款,伸張氣候正義的頭期款。」發展中國家將「損失與損害基金」視爲談判紅線,經過兩週的談判,成功鬆動歐美國家的反對意見,使其接受設置此基金。

且發展中國家主導的委員會,可決定後續基金捐助國與受助國的遴選準則。前期歐美在談判過程時,嘗試把全球最大排放國中國納入捐助國,但依據近期的討論,委員會傾向將經濟水準與人均排放量均高的國家,諸如新加坡、韓國或卡達等,優先納入捐助國。

此次大會另一個重要決議,是改革多邊開發銀行與國際金融機構的氣候融資。條文中載明「呼籲多邊開發銀行和國際金融機構的股東,改革多邊開發銀行的做法和優先事項,調整和擴大供資,確保簡化獲取,並從各種來源調動氣候資金。鼓勵多邊開發銀行確定新的願景,以及適合充分應對全球氣候緊急情況的相應運作模式、管道和工具,包括部署一整套工具,從贈款到擔保和非債務工具,同時考慮到債務負擔,並解決風險偏好,以期大幅增加氣候融資」。這項由巴貝多總理莫特利(Mottley)女士提出的「橋鎮議程」(Bridgetown Agenda)啓動了國際金融體系的根本改革。

綜合上述發展趨勢,臺灣金管會目前雖已提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強化金融機構氣候風險管理、加速氣候相關資訊揭露,本質上仍是聚焦推動金融支持企業減碳。但此次COP27後,國際金融趨勢更重視加速補足調適資金缺口、考量新增損失與損害基金,以及在對外貸款納入氣候因素。這些都是臺灣現行綠色金融政策忽略的要項,亟需儘速補足,方可確保金融體系有能力因應氣候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