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找警察協助! 一次搞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立法院臨時會25日在馬拉松表決之下,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根據條文,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11至13人,任期4年,由行政院長派聘,並可指定其中1人爲主委、1人爲副主委;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3分之1,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
條文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委員須獨立行使職權,不能參與政黨活動,一個月開會一次,調查進度要公佈在不當黨產專屬網站,每半年向立院提出報告。
委員會權力方面,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未來委員會在調查黨產時,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並得委託會計師及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調查、鑑價及查覈相關資料。
此外,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向委員會申報財產,否則可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未申報者,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處罰若達5次,財產就推定爲不當取得,將被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