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殼公司”虛開發票涉稅款超千萬元,老闆獲刑4年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稅收減免優惠政策,通過註冊“空殼公司”,在無真實業務往來情況下,以收取開票費的方式對外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嚴重破壞稅收徵管秩序,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1月2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靜安區檢察院”)獲悉,近日,該院辦理了這樣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檢察官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全面查清虛開鏈條,爲國家挽回稅款損失。
經審計,2019年2月至2023年11月間,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其實際控制的Y、H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抵扣稅額共計1000餘萬元。經法院一審判決,林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
兩家“空殼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3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接到舉報線索,稱S公司在經營期間,爲解決公司進項發票短缺問題,讓其他公司爲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到上述線索後,偵查機關迅速立案偵查,當即通知S公司負責人崔某某(另案處理)到案配合調查。
據崔某某交代,S公司主要從事運輸業務,運輸的司機繫個體經營,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爲降低公司經營成本,解決公司進項發票短缺問題,崔某某在得知顧某某(另案處理)有這方面渠道後,讓顧某某介紹的Z、Y公司爲其經營的S公司虛開與運輸服務相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
偵查機關順着這條線索進一步加大偵查力度,發現Z公司虛開的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源自Y公司,同時Y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某於2023年左右又成立一家H公司。這家H公司從事的業務與Y公司一致,且兩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受票公司高度重合,這表明Y、H公司很可能系犯罪嫌疑人成立的專門用於對外虛開的“空殼公司”。
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羊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先後到案。
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抵扣稅額上千萬元
2024年6月26日,案件移送至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收到案件後,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全案證據材料,依法訊問林某某、羊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4人到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但林某某的供述出現反覆,多次辯稱其經營的Y、H公司確實有正常業務,並且Y、H公司開具給S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全是虛開,有部分存在“真實業務往來”,其收取的費用系“運輸費用”,並非“開票費”。與此同時,檢察官在訊問羊某某、王某某等人時發現Y、H公司還涉嫌爲山東、重慶等地多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
鑑於本案中收受Y、H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受票公司數量較多,遍佈全國多地,且林某某提出“存在真實交易”辯解的真實性有待查清,靜安區檢察院於2024年7月26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偵查機關進一步補充收集受票單位相關證人證言、開票記錄、抵扣記錄、資金迴流等情況並開展審計,查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全部犯罪事實及數額。
2024年8月26日,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結合受票單位及其關聯人員賬戶流水、發票明細等客觀證據,承辦檢察官認爲,表面上看這些受票公司是按照發票、合同的內容向Y、H公司支付,但這些資金最後在扣除固定比例費用後又悄悄轉入受票單位指定的賬戶,形成資金迴流,這充分說明Y、H公司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存在“真實業務”,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決定虛開增值專用發票時,明知這些發票會被下游受票單位用於認證抵扣稅款,其在主觀上具有騙取抵扣稅款的故意,並且客觀上這些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用於抵扣,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林某某設立Y、H公司的目的是對外虛開,這兩家公司成立之後沒有開展過其他業務。
因此,林某某以上述兩家公司名義對外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應當認定繫個人犯罪。經審計,2019年2月至2023年11月間,林某某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其實際控制的Y、H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抵扣稅額共計1000餘萬元。
檢察機關準確區分主從犯,行刑反向銜接
在解決了犯罪認定的核心問題後,接下來需要解決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共犯認定與責任分配。
羊某某、王某某於2021年左右先後入職Y公司,薛某某則是在2023年入職H公司,3人的工作內容均系根據林某某的指示,負責操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資金迴流等事宜,從聊天記錄及3人的供述等足以證實3人在行爲時明知這些發票均系虛開,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現已查明,羊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參與虛開的稅款分別爲890萬餘元、680萬餘元、23萬餘元。
經承辦檢察官充分釋法說理,各犯罪嫌疑人充分意識到其行爲對國家稅收秩序造成的嚴重影響,這期間林某某承諾願意賠償錢款彌補稅款損失。綜合考量各犯罪嫌疑人的行爲性質、參與時間、程度等因素,在區分主從犯的基礎上,靜安區檢察院擬對薛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並於2024年9月26日對被告人林某某、羊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訴。審理期間,林某某主動退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400萬元,連同部分受票單位退繳的稅款,現已基本挽回國家稅款損失。
2024年10月22日,經聽證後,靜安區檢察院依法對薛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爲避免出現“不刑不罰”,行政檢察部門及時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向相關行政機關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對薛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13日,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判處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八萬元;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七萬元。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