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廁所內對女友人強制猥褻 新北男辯稱「飲酒意識不清」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去年與A女及數名朋友一起前往KTV歡唱,過程中在廁所內對A女強制猥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去年與A女及數名朋友一起前往KTV歡唱,過程中在廁所內對A女強制猥褻,日前經新北地院審理後作出判決,阿德被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案件發生於2023年9月14日,當時阿德與被害人A女及其他數名友人一同前往新北市某KTV唱歌,未料,阿德於凌晨1時22分後,竟在KTV包廂廁所內強行對A女實施猥褻行爲,致A女極度驚恐併發生激烈反抗。
事發當時,A女表示,當她與嫌犯進入廁所後,嫌犯不顧其抗拒,強行摟抱並親吻,並進一步對其胸部、臀部及腰部進行撫摸,過程中A女強烈反抗,並試圖推開嫌犯,但嫌犯依舊不爲所動,甚至將A女壓制在牆角。事件發生後,A女即向身邊的友人求助並報警,警方抵達後,阿德因酒醉狀態而造成一度混亂。
阿德雖在偵查過程中承認有與A女共同飲酒並進入廁所,但否認有強制猥褻行爲,並辯稱當時飲酒意識不清。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A女的證詞及相關證據,認定阿德在案發當時並無因酒醉而降低判斷能力,無法成立減刑依據。
法院審酌,阿德與A女爲朋友,2人關係原屬良好,然阿德竟在KTV包廂廁所內,無視A女之抗拒對其爲強制猥褻行爲,造成A女身心嚴重受創,且被告犯後徒以酒醉置辯,矢口否認犯行,態度未見悔意;並審酌阿德犯罪時間非短、所使用之強暴手段造成告訴人傷勢之程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迄未與A女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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